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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靖,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
士。现执业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副主任。
    本人勤奋好学,谦虚谨慎,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精湛,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和推崇,并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自1997年起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刑事以及行政案件,其中不乏较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具有代表性的如:铁道部中铁四局某公司与河南省某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涉及到京珠高速公路的修建,案件标的大、双方人员关系错综复杂、手续繁琐,一审由于证据不充分,没有把握好案件的实质从而导致败诉,损失惨重。接受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后,经过反复取证、研究,据理力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在代理郑州某实业开发总公司与河南某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时,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逐级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该案最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法院的审理才得到解决,保护了委托人700余万元巨款的安全。除此之外,还曾成功参与郑州“1.18”大案宋留根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
    在执业期间本人还担任过河南省民生医药有限公司、郑州天杰电子有限公司、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宝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车站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建设公司等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担任许昌“9.28”李海山特大杀人案件中受害人的代理人时,应用娴熟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工作态度,最终使律师的代理意见为检察院、法院采纳,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人们更加相信律师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大有可为。此案后来被《名律师与名案件》摘入,并在电视台《真实再现》栏目中多次播出。
    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本人还善于把平时所办理的经典案例提炼成学术材料,在有关专业会议上交流、发表,期间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主要有《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论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股权转让制度若干研究》、《浅析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律师在破产管理人中的作用》等。与此同时还能够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较好地与实践相联系,从而运用到实际案件中。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司类诉讼案件中,本人就成功把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论文《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一文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原理,应用到具体案件中,且取得良好效果。

专业特长:刑事辩护;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争议纠纷;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纠纷;公司重组、并购、破产等各类公司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商品房买卖等各类合同纠纷。

追求目标:公平与正义

执业信条:在同一片蓝天下,每个人都享有沐浴阳光的权利。
            务实不务虚,追求最终的结果,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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